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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6版)》公布: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禁止行为清单与移交管养责任,桥下禁止违规占用

2026-10-3 07:17| 发布者: 桥梁养护| 查看: 0| 评论: 0|原作者: 桥梁养护|来自: 安远县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摘要: 编者按:《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通过,2020年第一次修正,2026年6月29日经赣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6年7月29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形成本版(2026版)。全篇共六章七十九条,以下摘编其中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与移交管养直接相关的条款,供桥梁养护管理参考。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
编者按:《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通过,2020年第一次修正,2026年6月29日经赣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6年7月29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形成本版(2026版)。全篇共六章七十九条,以下摘编其中与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与移交管养直接相关的条款,供桥梁养护管理参考。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洁;
(二)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五)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和维护。发现有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 来源:安远县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令)
▶ 原文标题:《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6版)》公布: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禁止行为清单与移交管养责任,桥下禁止违规占用
▶ 原文链接:https://www.ay.gov.cn/ayxxxgk/zfyj20220326cg/202609/a850dbc56af5476bbb7c05cdf824d97a.shtml
▶ 转载时间: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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